文档介绍:争议焦点: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某信息科技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王某在《委托创作协议》中,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的“专属作者”,只能创作“协议作品”,不得为他人创作作品或者将作品交于第三方发表,在协议期间以外创作的作品还应当由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并且规定了受托人交稿时间和字数,等等。这些约定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裁判要点:在委托创作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为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专属作者”,只能创作“协议作品”,不得为他人创作作品或者将作品交于第三方发表,在协议期间以外创作的作品还应当由某信息科技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并且规定了王某交稿时间和字数,等等。这些义务,涉及王某的创作自由,具有人身属性,在性质上并不适于强制履行,并且如果强制王某不得创作协议作品以外的作品,也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案件当事人:原告(反诉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被告:王某(反诉原告)第三人:某网络技术公司基本案情:原告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06年起,被告以“梦人神机”的笔名先后在原告网站上发表了《佛本是道》、《黑山老妖》等多部作品,并与原告签订多份协议,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陆续支付了共计二百余万元的稿酬。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1、乙方作为专属作者,双方均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即甲方委托乙方所创作的作品,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甲方(协议所列排他性的范围均包括排除乙方自己,且无论乙方是否将协议作品创作完稿或将协议作品全部交付于甲方,甲方对乙方已完成并交稿于甲方的协议作品内容或甲方自行组织创作的作品均排他性的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甲方享有的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的各种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2、明确“专属作者”是指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乙方在本协议内为专属作者。3、明确“协议期间”是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将协议作品创作完稿并将协议作品全部交付于甲方止。若乙方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作品创作完稿或者甲方认为乙方完成的作品未符合作品大纲的要求或未达到甲方的委托创作目的,协议期间至甲方认可的协议作品创作完稿日止。本协议所指的协议期间并不表示在此之后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已失去约束力及法律效力,只是语意上的时间节点的概念,是表示协议履行相应期间的一种定义。4、乙方作为专属作者,甲方支付乙方报酬,在协议期间内乙方承诺只为甲方创作作品,或只创作协议作品,故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性的归属于甲方(包括乙方于协议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创作的作品、协议作品,以及乙方于协议期间内受甲方书面许可或擅自而未经甲方许可为第三方创作的任何作品),上述所指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的各种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否则乙方同意退还甲方所有由甲方支付于其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甲方对协议期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