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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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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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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点击数:91更新日期:2011-2-2211:31:51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需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符合体检要求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者退回原工作单位:(1)入学后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2)报考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等行为;(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5)未经学校批准,拒绝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必须登陆研究生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并持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到其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八条研究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第九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学****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三章学制与学****年限第十条学制是学校对基本学****年限的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4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体学制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