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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doc

上传人:豆芽 2014/2/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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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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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简述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宪法诉讼
论文摘要: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目前,由于我国宪法的非司法化,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使得这些司法救济途径存在诸多弊端和局限性。因此,只有尽快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才能最终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伴随而来的是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如何使流动人口子女和当地居民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已引发了全社会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极大关注,当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遭受侵犯时又如何进行救济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探讨的热点。保障受教育权的惟一依据就是法律,而不同法律性质的权利是通过不同的诉讼途径予以救济的,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理应通过宪法诉讼来进行救济,但目前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正是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尴尬所在。
一、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西方最初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是以自由权的形态出现的,将受教育权真正写入宪法始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由此受教育权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魏玛宪法》第2编规定了许多社会权,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在《魏玛宪法》影响下,各国纷纷把受教育权引入宪法。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l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自由权与社会权相结合的基本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受教育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保障,其性质主要体现为社会权;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受教育权则更多的体现为自由权。流动人口子女大多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他们的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规定的社会权,要求等的保护,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作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二、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弊端
无救济即无权利,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理应通过宪法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但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纠纷案件时,常出现了以下几种尴尬局面;其一,法院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明显地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其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予以保障。
但受教育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宪法权利。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国外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均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情形。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社会权利的内容。如果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需要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界定,而事实上这种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其三,通过行政诉讼救济,但是行政诉讼解决受教育权纠纷存在诸多弊端和局限性:首先,它以行政诉讼的形式掩盖了实质上的宪法诉讼关系。流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