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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1/3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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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论缔约过失责任姓名 李霞学号 031070288学校安阳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 蒋莲舟写作时间二00五年十月论文摘要 第一页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的根源 第二页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四页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九页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 第十页注释 第I•二页参考文献 第十三页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其产生的根源冇二点:1•“冇损害必有救济”的私法理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Z间冇明显的区别,同时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重要性。浅论缔约过失责任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吋间。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源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徳国法***家耶林于1861年捉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探究缔约过失学说的意旨,乃以对交易活动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为宗旨。缔约过失将法律视野内的交易过程进一步向前延展。其理论根源主要有:1・“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私法理念一方而,传统民法确立了冇“冇损害必冇救济”的理念,法律不能默认无过失当事人忍受不应有的损害而无以救济,此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有失公平,而且有违此民法之基本原理,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近代民法确立了包括过失责任原则在内的资木主义民法三大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由自己过失引起的损害应负民事责任。上述两者的结合,产生了同一个诉求——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因自己过失而对遭受损害的无过失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问题在于,过失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合同责任自然是排除在适用之外的,那么能否适用侵权责任呢?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呢?在现代民法之前,侵权责任原则有着较为严格的适用范围,耶林就曾认为,侵权责任仅适用于尚未因频繁的社会接触而结合的当事人Z间产生的摩擦冲突场合。此观点虽然冇失偏颇,但也反映了当时情况下侵权责任不足以调整这一类新出现的民事法律现象。再者,过失方的行为和所受损害之间并非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过失方当事人的行为亦很难认定具有违法性,这在当吋奉行侵权责任“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不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要件)的德国,是难以认定为侵权责任的,故耶林的学说捉出了独立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直接以侵权责任来保护缔约过程。当然,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学说上却一直存有争议,各种学说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持侵权行为说者有之、持法律行为说者有之、持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者亦有之。但是,无论何种学说,都不再将缔约接触过程置之于法律的保护之外。这也说明,在契约成立、生效之前的缔约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某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要取决于信赖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为其信赖所付出的代价,当无过失方当事人根据合理的信赖为交易付出一•定代价时,如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先期投入等等,以及当事人因此而放弃的机会,表现为当事人为与有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而付出的机会成本,这种成本虽然是无形的,但其利益却有•可能十分巨大,尤其在现代这样一个高效率、快节奏的吋代里。这些代价木身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是一方当事人为得到期望的利益口基于对对方信赖的基础上付出的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换言之,若没冇双方当事人的频繁接触,若非基于双方互冇缔结契约的愿望,当事人是不会为此付出该代价的。1936年,美国学者富勒和他的学生帕迪尤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指岀了合同法所保护的三种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返还利益。其屮信赖利益指由于信赖允诺遭受的损失,要求保护的请求权。要求保护的范围包描已发生的损失和由于丧失某项机会遭受的损失。事实上,民法强调私法自治,民事主体间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听凭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权利的得丧变更亦悉由当事人门主决定。在此情形F,一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