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概述第五讲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的学习能够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接受。教学难点: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教学安排:二课时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课时);保险合同的对价、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一课时)。教学手段:电子教案;案例分析。第一课时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主体的规定。2、与一般合同的比较。(1)主体不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合同主体或合同关系人虽不缴付保险费,却依法享有合同权利。①投保人,其应具备三个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②保险人,其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应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合同的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须承担义务,其主体无保险合同主体的严格限制且不存在关系人的问题。(2)内容不同。保险合同以保险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保险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故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也具有不确定性,故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3)客体不同。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即财产及其利益和人身。而一般合同的客体一般为财产及其利益。(二)性质1、商业性。保险法第2条把保险合同定义为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个人保险筹集保险基金,以此区别于社会保险(其是强制行为,是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措施,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国家单位筹集保险基金,个人支付极小)。2、保障性。以提供保险经济保险保障为目的。一般合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3、偶然性。保险人履行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三)特征1、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1)债务合同;(2)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4)善意合同;(5)继续性合同;(6)非要式合同(第十条并未将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要件加以明文规定,应将第十三条修正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因投保人的请求,应交付保险单。);王肃元主编的《保险法学》(2003年6月第1版)第59页中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金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说明保险合同是采取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换言之,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其他形式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樊启荣主编的《保险法论》(2001年6月第1版)在第74页中认为: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仅是保险合同的证据。保险合同固然复杂,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权益,能够通过保险单哉保险凭证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仍应以一般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合同订立前,已由保险人拟定并固定下来,当事人一方很难改变。因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无存在的必要。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很明显地体现了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发展的轨迹。在1995年2月7日提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保险法(草案)》中,第13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以保险单或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而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保险法》却删去了这一条款,只是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且在《保险法》第12条第2款又在《草案》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