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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11/4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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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经典案例[案例一]原、被告系邻居。被告泥金亮在其院内饲养有蜜蜂。2000年8月21日,原告在自家院内洗衣服时被蜂蜇伤,住院治疗3天,。原告以被被告饲养的蜜蜂蜇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对原告举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被告应加以证明。被告未能证明蜇原告的蜂不是自己所养的,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其蜂伤人造成的损害负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该院判决被告将其饲养的蜜蜂挪离居民区,并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告的证据仅仅是被蜂蜇过,不足以证明是其所养之蜂蜇伤,原告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让其证明蜇人之蜂不是其所养,显属错误。原告对此答辩认为,被告要想获得免责效果,就必须证明蜇人之蜂不是被告所养的这一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证明了被蜂蜇伤的事实,而被告系原告之邻居,家中养有蜜蜂,是可能的责任人。被告想获得免责的法律效果,就应当证明非自己所养的蜂蜇伤了原告,或者原告被蜂蜇伤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但被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问题:本案中的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什么?    2、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恰当?进而法院的判决是否合适?[案例二]    A银行与B公司因贷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A银行诉称:1996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短期贷款400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为3个月。同时,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作为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以估价4000万元的财产作为还款担保。贷款期限届满,被告不能如期还款。考虑到被告对外具有较大规模的长期投资而短期流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原告同意将贷款期限延长至5年。双方另行签订一份贷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4000万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该合同编号与前一份合同相同,抵押合同未变。为避免与银行内部有关规定冲突,未注明该合同是对3个月短期借款合同的变更,并倒签合同日期为1996年1月8日。2001年1月8日,变更后的合同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被告U公司辩称:1996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贷款合同两份,贷款额均为4000万元,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5年。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3个月短期贷款,但未发放5年期贷款。因短期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5年期贷款合同是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的变更,还是与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为阐述各自的观点,原、被告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原告认为,两份合同编号相同,贷款金额相同,并且以同一份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应认定5年期合同是对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的变更。被告则认为,两份合同在贷款项目、种类、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且5年期合同中并未注明是对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的变更,因此应认定两份合同相互独立。问题:原被告双方谁陈述的事实比较符合情理?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证明标准)[案例三]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顾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杨华  19:52:41[案例四]货款纠纷案       原告:南阳市淅川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制药公司”)被告:宋长献。被告:南阳市医药器械化玻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器坡站”)。   “制药公司”于1998年8月11日向法院起诉称:“1996年6月至12月,被告宋长献以批发部的名义先后购买我公司生产的60粒装的盐酸***桂嗪胶囊746件,单价1050元,计款783300元;20粒装的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