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和《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市政办发〔2016〕92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再进行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四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第六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七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作为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下设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处,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二)建立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五)负责备案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六)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第八条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各区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第九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十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完成“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