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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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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1/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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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文件越文教〔2007〕106号绍兴市越城区文化教育局关于印发《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现将《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劳局,各镇街。越城区文化教育局办公室2007年8月27日印发(共印20份)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保证教育质量。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主任)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举办者(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外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我区设点招生办学。第六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及工作人员须签订聘用协议。聘任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全体教职工定期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第七条培训机构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独立、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和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已被抵押的房子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将租来的教学用房转租给其他教育机构。同类培训机构不能同时租赁一个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举办学生食堂的,必须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卫生许可证。第三章审批第九条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区文教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有暂住户口,还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并在协议中载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如系租赁校舍,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协议。(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条本局自受理筹设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可依法开展筹设活动,但不得招生。第十一条筹设工作完成,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本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地址,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规模、层次、形式、招生对象和专业设置等;   、来源、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等;、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校长;;;。(四)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