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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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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11/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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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名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生效前应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或涉及安全、灾情、疫情等重大、紧急事项的除外。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代拟单位在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一式各5份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具有独立行政权的派出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和该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