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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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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ppt

上传人:wxnt86 2019/11/5 文件大小:9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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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污染环境罪 若干争议问题解析环境学院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针对污染环境罪中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加以解析2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混合罪过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何认定6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入罪如何判定1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3污染物的范围如何把握5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计算CONTENTS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解析8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如何“两条腿走路”7公私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严重污染环境的1997《刑法》2011《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结果犯转化为情节犯,即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无论行为人对环境造成多么严重的污染,只要没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就不能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这使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过于严苛,导致相关罪名适用率极低,不能适应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分析一重大污染环境罪以实际危害后果发生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从刑法修改的精神看,显然不应再将“严重污染环境”理解为必须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否则,法律修改就将失去实际意义。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由于污染损害的显现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且因果关系很难证明,往往具有累积性及多因一果的特点,如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必须造成实害结果,会极大地、不当地缩减污染环境罪的成立范围。分析二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与传统法益不同,环境法益未必能够还原成作为个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因此,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不再限于对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侵害,对于侵害环境本身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也应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分析三污染环境罪是否是情节犯《解释》第一条从多个角度的判定彰显了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这一基本立场,不再限于造成人身法益、财产法益实害后果的情形。特定区域污染环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排放特定污染物超标隐蔽排污、多次排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