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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x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11/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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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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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单位】82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2-18【生效日期】1998-12-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8年12月1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消费者协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和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第六条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行业组织应当指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第七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保障;(四)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改进、重作或者退款;(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时,有权进行投诉、申诉、起诉和要求赔偿;(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第八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承担使用不当或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在投诉、申诉或者起诉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进行。第九条第九条经营者承担下列义务:(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规定;(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五)根据法定或者约定,修理、调换、退货或者改进、重作、退款;(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