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我校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学生社团是由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的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工作要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学校宣传、学工、教务、科研、保卫、后勤等部门要在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方面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条学校设立“复旦附中团学联社团部”(以下简称“社团部”),社团部为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在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社团部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第四条成立学生社团,须经社团部审核,并由社团部报请校团委审批、注册,校团委社团备案。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二)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不少于15人,不超过60人,特殊情况的需报校团委审批。)(三)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四)社团的性质没有与学校现有社团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五)不具有跨校、跨地区的性质;(六)社团负责人没有处分记录;(七)必须有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每个社团必须有一个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如果是校外人员,须有该单位出具的意见。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制定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团的规范名称;(二)社团宗旨;(三)组织结构设置,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四)社员资格;(五)社员入会手续;(六)社员的权利与义务;(七)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及罢免的程序;(八)相关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申报成立社团时,社团负责人应首先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领取《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成立申请表》(由社团部另行制定),按要求填写清楚。申请者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一)社团申请书;(二)社团章程;(三)社团活动计划;(四)社团负责人的简历及其所在班级对其书面的鉴定;(五)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老师本人书面同意,社团在聘请老师时,须向社团部上交《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经批准之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第八条社团部在受理申请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第九条经核准登记的学生社团,在每学年伊始,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给考核合格的社团负责人颁发聘书。除社团负责人外,社团其他人员均不颁发聘书(社团内部也不准私自发放)。第十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由社团部另行制定)是学校颁发的用于证明学生社团合法身份之用的证件,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的类别等,有效期为一年。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般在九月份),由社团负责人持证到复旦附中团学联社团部重新注册并更换新证。《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应由社团负责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内容更改,须及时向社团部声明。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不得超出本社团权利的行使范围。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雕刻印章,凡有需要盖章证明的,统一加盖校团委的印章。第三章社团的管理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开学后向社团部递交学期工作计划(包括活动安排、经费预算等),经社团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学期末向社团部递交学期工作总结(包括社团发展状况、学期活动总结、经费收支情况)。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年换届一次(一般于社团部换届后一周内进行),新任负责人通过本社团章程规定的负责人产生方式产生,报社团部批准后生效。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二)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熟悉本社团的业务;(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招募社员的活动,必须在社团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一般为每年9月底10月初),招新时间、场地由社团部统一安排,未经批准,其他时间不得擅自扩招。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新,具体入社条件由社团自行拟定。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几个社团,可在几个社团内担任干部,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内担任负责人。对于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和社团章程等行为的社员,社团有权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报送学校有关部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