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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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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1/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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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第三条(工作原则,农田水利工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农社会支持的方针~逐步实现农田水利设施配套、旱民参与、能浇、涝能排。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奖励)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部门组织实施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规划要求)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实行整体规划。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和有关专家的意见。2第九条(规划内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工程布局、水源工程建设、灌排工程及相关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规划效力)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立项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十二条(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严格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和社会投资~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3源、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