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高校学生权利行政诉讼救济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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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内部行政行为
[论文摘要]当前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学校与学生之问的争议问题日渐突出,但对于学生能否依行政诉讼法起诉学校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则始终存在着一些误解。。。
,校方与学生对簿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如1999年北大博士生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等等。“状告母校”的方式寻求救济。以这些案件为契机,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开始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也渐渐浮出水面。
自2005年以来就一直有消息说最高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要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内部处理
①,然而时至今日,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虽然各地法院也均有案例肯定了相关诉讼的存在可能性,但是我国毕竟还是一个坚持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国家,判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源,充其量不过具有参考作用,更无所谓约束力可吉而且从几起典型案件来看,1997年吴韶宇诉昆明大学案、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内容相似,两地不同的法院却做了截然相反的裁定。更有意思的是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两次向法院起诉竟然得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裁定,先是不予受理,后面则受理丁该案。正如李牧博士所说:“虽然田永案被奉为‘开创司法审查高校内部关系先河’的经典判例,但在笔者看来,只不过是与事人、新闻媒体、学术界和司法界的‘通力合作’的结果,而且更多依赖于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胆识。”因此,学生们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利仍然只不过像参加赌局一样,、法律素养高的法官。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诉讼方式对学生的受损权利进行救济呢?笔者拟做如下探讨。
此类诉讼的内容是我们深入探讨的前提日前我国的诉讼无非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根据沈岿教授的分析,高等学校(公立高校)在学校管理中的事务可以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两类,其所对应的分别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类诉讼方式。其中可属于私法性质的有:就宿舍、教学设施、;而就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助学金的发放以及学生社团管理和校内集会、公共演讲等事项均属公法性质,其纠纷理论上应归行政诉讼的范畴
④。,。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原因有三: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