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压力管道阀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8-09-28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1)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压力管道上使用、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金属阀门(以下简称《阀门》):;公称尺寸大于DN25;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及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0)第三条本规程不适用范围如下:公称压力大于PN760的阀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上的阀门;采矿矿井和海上设施上的阀门;移动设备如铁道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等用的阀门;(五)安全保护装置用阀门(如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六)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的阀门。第四条规程的规定。第五条(0)阀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安装、使用和维护、检修等均应当符合本(0)本规程是阀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阀门的技术标准(以下简称相关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以本规程为准。(2)第六条本规程适用范围的阀门按照介质危害程度、压力等级和阀体材料,划分为Ⅰ、Ⅱ、Ⅲ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阀门划分为Ⅰ级:.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的气体,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阀体材料为碳钢、奥氏体不锈钢并且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PN150;.阀体材料为含镍低温钢、铬钼合金、马氏体不锈钢、合金含量大于CF8M的奥氏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镍基合金、钛合金等。(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阀门划分为Ⅱ级: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Ⅰ、Ⅲ级阀门除外。(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阀门划分为Ⅲ级:,可锻铸铁材料的公称压力不大于PN25,球墨铸铁材料的公称压力不大于PN40。(如铜合金、铝合金)铜合金材料的公称压力不大于PN25,铝合金材料的公称压力不大于PN10。(0)第七条阀门产品设计和制造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直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当将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0)第八条阀门及其承压部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阀门及其承压部件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Ⅰ级、Ⅱ级阀门及其承压部件,由阀门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机构授权的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Ⅲ级阀门及其承压部件由阀门制造单位检验部门监检、使用单位抽检。(0)第九条阀门及其承压部件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0)第十条阀门的型式试验按照TSGD7002《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进行。(0)第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阀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0)第二章设计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阀门制造单位必须对阀门的设计和制造质量负责,对阀门安全性能负责。(0)阀门承压件包括阀体、阀盖、阀芯(包括闸板、球体、阀瓣等)、阀杆、波纹管以及阀盖紧固件,其中阀体、阀盖为主要承压件。(0)第十四条Ⅰ级、Ⅱ级阀门的阀门制造单位至少有3名以上(含3名)阀门设计人员,Ⅰ级、Ⅱ级阀门的设计、校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1)第十五条阀门设计、毛坯和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无损检测、焊接、热处理及表面处理、阀杆等机加工、低温处理、装配、检验及试验等过程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0)第二节设计第十六条阀门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程、相关标准及用户要求,应当考虑到保证阀门安全、正常运行以及达到最佳工作状态。设计文件应当齐全、完整、清晰。设计文件至少包括:采购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计算书、总图、安装、阀门试验大纲、使用和维护说明书。阀门的设计文件应当整理归档。(0)第十七条阀门采购单位应当向阀门制造单位提供应用技术标准、阀门级别、阀门类型及规格、阀门材料、驱动型式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