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高质量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全民招商引资的工作氛围,鼓励引荐更多优质企业投资韶关,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资金奖励对象是指为了促进产业项目落户韶关,在提供信息、项目建设、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及引荐高质量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为项目引荐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资金奖励对象。第三条招商引荐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对引荐人给予奖励。项目的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进行确认,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核准。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房地产项目、政府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第二章奖励类别第五条对提供信息的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与韶关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信息费1万元。第六条对项目建成投产的奖励。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市统计局统计,%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对项目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引荐项目获得第五条、第六条奖励,该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对地方财政有贡献但贡献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如该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对地方财政贡献大于1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10%给予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上不封顶。第八条对高质量项目的奖励。引荐项目获得第六条奖励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项目引荐人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国500强等综合排名入围的总部企业;;,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时限第九条申请。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引荐人,按提供信息、项目建成投产、项目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及高质量项目四个类别分别按程序自行向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兑现奖励。申请方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对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的奖励,需提供: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见附表);项目引荐人提供身份证或法人证书;投资方与韶关市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引荐人银行账号。申请对项目建成投产、对引荐项目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需提供: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见附表);项目引荐人提供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投资方与韶关市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引荐人银行账号。申请对高质量项目的奖励,需提供: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见附表);项目引荐人提供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投资方与韶关市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引荐人银行账号;高质量项目的说明材料。第十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