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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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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11/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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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第七条涉烟案件中制烟辅料的价格鉴定。(一)用于侵权品牌卷烟的制烟辅料,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类别(或级别)所用辅料的价格计算。(二)对难以确定用于何种品牌卷烟的,按照所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三)通用辅料按照通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第八条涉烟案件中卷烟的价格鉴定。(一)当地市场上有相同产品销售的,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卷烟,按照相同或相近品牌同级别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如无相同品牌或难以确定相近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三)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按相同品牌、相似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四)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批发价格、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