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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系教学地位研究-法学教育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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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系教学地位研究-法学教育研究论文.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1/8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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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外法系教学地位研究-法学教育研究论文案例教学法为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戴尔所创,它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一般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作为教材的案例集,先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案例教学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促进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惯。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法和讨论法,注重法学理论的灌输,而对法律的实践教育重视不够。因此,在近年的法学教育中,源自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得到了法学教学工作者的普遍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在对待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方面务必要注意避免一些误区。事实上,案例教学法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应用之初,其批评之声就不绝于耳。雷德里克指出,案例教学方法实际上只适合于教授普通法,而对于教授成文法和其他教材来说,采用不同的教学法将更为合适。[2]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存在多方面,对其加以揭示并在法学教育方法中对案例教学法进行科学定位,有助于法学教育界对其正确加以应用,有助于教师在利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能够对其不足之处予以及时纠正。一、应用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历史上对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虽然也不乏反对和批评之声,但是系统性的分析评价还显然不够。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必然会受制于我国法律历史传统。美国法属于英美法系的代表,与大陆法系相比多采不成文法,除非某一项法例因客观环境而需要制定成文法,否则只根据当地过去的****惯来评定谁是谁非,即强调要”遵循先例”。不难发现,以案例教学法来传授美国法显然是一种捷径,不仅学生比较容易接受所讲知识,也更符合学生未来司法实践的思维****惯和具体操作方法。我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于大陆法系,与判例法相比,大陆法系的特点在于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讲究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与此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也符合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进行案件判决的过程需要。(二)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与我国目前的教学制度难以完全适应。案例教学法通常只适用于部分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和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课堂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学生则常常可能是一言不发。而且案例教学法通常都要求学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积累,一般它只适用于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课堂教学。(三)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难以满足大陆法系法律科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要求。经过长期的理论与实践过程,在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当严谨的法律科学理论体系。但是,案例教学法的天生缺陷是难以让学生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倾向于把法律科学描述为一种各部分毫无联系而又彼此孤立的碎片,其所传授的法学知识必将是既不具有连续性,又不具有稳定性。这里并不是否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科学性,而是与大陆法系相比,各自法学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科学主要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