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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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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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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日期】2004-04-28【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的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1/6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论证,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九条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调试,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望的树木。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向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经许可准予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作业单位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