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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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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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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8-21【生效日期】1991-08-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六)一九六一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土地属于在农民集体所有:  (一)一九六一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据《  森林法》、《  草原法》、《  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