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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1/9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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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6]3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程序规定》(川建发[2002]134号)同时废止。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三月七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开始到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包括项目报建、代理委托、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洽谈和签订。第三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书面质疑应在4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针对投标报名的书面质疑应当即书面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最先受理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九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