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上海口岸关于执行欧盟IUU法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2010年1月1日,欧盟EC1005/2008号法规(《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以下简称“IUU法规”)和EC1010/2009号法规(《IUU法规实施细则》)已正式开始实施。按照欧盟法规要求,向欧盟成员国家或地区出口的海捕水产品在附具《卫生证书》的同时,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及《再出口证书》(附件1)、《加工厂申明》(附件2)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为做好欧盟上述法规的应对工作,保证输欧海捕水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IUU法规涉及的产品范围适用于加工的或未加工的,出口到欧盟和欧盟出口到其它国家/地区,以及第三国从欧盟进口的原料加工后复出口欧盟的所有海捕水产品。但下列产品不在IUU法规和捕捞认证方案范围之内:淡水鱼、由鱼苗或幼虫获得的水产品、观赏鱼、活牡蛎、活的,新鲜或冷鲜的栉孔扇贝、女皇扇贝、冷冻的圣雅克鲆鱼、新鲜或冷冻的其它扇贝、贻贝、蜗牛,非海洋获得产品、精致包装的软体动物(该清单欧盟将每年一次更新)。二、进境水产品报检要求㈠来自欧盟成员国(附件3)的所有海捕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并填报《进境水产品捕捞证核销清单》(附件4,以下简称《捕捞证核销清单》)《再出口证书》只针对欧盟从其它国家/地区进口后再出口的产品,该证书由欧盟具有资质的机构签发。再出口产品,同样需要随附船旗国验证的捕捞证书。㈡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其它水产品须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附件5)。㈢来自其它国家/地区,拟加工后复出口欧盟或不经加工直接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并填报《捕捞证核销清单》。㈣来自其它国家/地区不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产品须提交《非输欧海捕水产品(加工原料)声明》(附件6)㈤来自其它国家/地区的其它水产品须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㈥《捕捞证书》、《再出口证书》须由捕捞渔船船旗国、捕捞海域所属国,或欧盟成员国(《再出口证书》)官方签字盖章确认。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均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不全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捕捞证明的复印件;同一进口报检批涉及多批捕捞原料的,须提供所有捕捞批次的《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㈦《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中的产品描述、品种、产品代码、捕捞区域及日期、重量、船旗国官方等信息必须与《卫生证书》相符。凡进口总量超出《捕捞证书》或《再出口证书》余量的,将不予受理报检;㈧凡提交《非输欧海捕水产品(加工原料)声明》,并承诺该批水产品进境后不作为输欧产品加工原料或不复出口欧盟的,或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经审核相关货物不属于IUU法规和捕捞认证方案范围中产品的,可免于提交上述捕捞证明文件;㈨《捕捞证核销清单》一式二联,首次报检后即附在《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原件后面(以后每次报检均需提供)。《捕捞证核销清单》、《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的原件经审核后,由进口商保存,检验检疫机构留复印件归档;《捕捞证核销清单》如数量已核销完毕,则检验检疫机构收回第一联归档,企业留存第二联用于出口报检;三、《捕捞证书》或其它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明》(附《捕捞证核销清单》)、《加工厂申明》;《捕捞证书》(附《捕捞证核销清单》)、《加工厂申明》;,报检时除提交《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明》、《加工厂申明》等文件外,还须提交该批原料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明》的历史核销情况说明;(系指入境后只经过卸载、再包装或任何旨在使其保存于良好、本来状态的操作,并持续处于我局监管之中的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附《捕捞证核销清单》);4、《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与《加工厂申明》信息必须一致,并与货物相符。若同一出口报检批涉及多批捕捞原料的,须提供所有捕捞批次的《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加工厂申明》中应涵盖所有捕捞批次的信息;凡出口成品所对应的原料使用量超出《捕捞证书》或《再出口证书》核销余量的,将不予受理报检;5、《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捕捞证核销清单》的原件经审核后,由出口商保存,检验检疫机构留复印件归档;《加工厂申明》一式三联,出口报检报检时全部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留存。原料进口时若捕捞证上的量已核销完毕,则企业持《捕捞证核销清单》的第二联做出口报检。四、对养殖及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