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二、组织领导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四条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五条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三、项目建设内容第七条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对已有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包含有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第八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四、项目前期准备文件第九条项目前期务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第十条县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按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五、项目管理程序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共同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需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三)中央审定各地上报的申请投资计划建议,下达分省项目投资计划;(四)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五)各省统一组织验收。六、项目招投标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路标资格或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