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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法应该慎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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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法应该慎用.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1/1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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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完工百分比法应该慎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两种交易形式下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主要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有工作量进度、技术测量以及成本比例三种方法。三种方法中,工作量进度法和技术测量法仅限于一些工作量易于确定及可以测量的工程中,使用范围很小,成本比例法用累计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作为完工百分比,是最为常用,也较容易操作的确定方法。在成本比例法下,当期发生的工程成本通常构成当期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根据成本比例,进而确定当期的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这种方法的运用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成本因素,一是工程成本的归集,二是合同总成本的预计。根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完工百分比法运用的前提,所谓能够可靠估计,认定标准中最重要一条是“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在成本比例法下,两个关键的成本因素全部是来自企业内部,完工百分比的基础天生缺乏客观性,如果再由企业主观的去判断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则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只能说,会计准则从权责发生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没有客观标准来进行限制或对照的情况下,单纯的运用成本比例法,与会计原则中的稳健性相对照,结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方法法显然是有些“冒进”,显得很傻很天真很书本气了。建造合同或提供劳务模式下,业主和企业主要存在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按进度验收并结算计价、完工进行最终验收,一种是中间进度不验收,交付时一次终验,也是就所谓的“交钥匙“工程。无论是中间验收还是最终验收,业主的验收即说明业主对已完成劳务或工程量的认可,往往是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笔者认为,业主验收是比较客观的标准,将业主验收进度和完工百分比的确认结合起来,真实、稳健的确认建造合同或提供劳务的收入,是一种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故依据上述思路,针对两种主要结算模式,对收入的确认进行探讨。一、分次验收模式一般而言,业主的验收和支付进度款是结合在一起的,验收结算进度即验收计价款与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往往滞后于工程成本进度。成本进度出自于公司内部,验收进度出自于外部结算,两者相较,显然后者更加客观也更加稳健,同时在实务中,可以更好的与企业的开票进度相一致。在验收进度的具体运用上,即以验收进度作为完工百分比,验收计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用预计总成本和验收进度的乘积来确认营业成本。以建造合同为例:某工程施工企业正在实施一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000万元,预计总成本800万元,2007年开工,截至2007年底,累计成本为400万元,业主验工结算计价300万元。下表是用两种不同百分比计算的结果:项目成本进度验收进度完工百分比50%30%营业收入500万300万营业成本400万240万工程施工—成本400万400万工程施工—毛利100万60万工程结算300万300万已完工未结算成本200万160万   二、“交钥匙”模式在单项合同金额不是特别大、合同项目较多且流动均匀的情况下,建议放弃完工百分比法,采用合同一次完成法,即在完工交付并经业主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合同收入。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简单明了,几乎不存在企业内部的判断过程,可以很好的保证收入的真实性。尽管单个合同周期可能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但如果合同流动均匀,同样也可以避免出现各个会计期间变动幅度过大的情况。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