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程序,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含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各类经济开发区,下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开发能力和开发业绩。第四条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一级企业资质初审和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资质的申报、初审。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第六条一、二、三、四级开发企业的标准,按照《规定》第七条执行;五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是:2(一)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二)有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配有专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任务的范围是:(一)一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任务和所承担任务的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二)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3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三)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十二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四)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六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第八条下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接受资质审查:3(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股份制企业;(四)联营企业;(五)合作解困建房机构;(六)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七)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资质证书:(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企业;(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令;(三)符合《规定》第七条或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第十条申请资质等级的开发的企业除按《规定》第九条提交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一)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及财务负责人任命(聘用)文件;(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统计等各类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件;(四)企业管理章程及财务制度等。第十一条资质证书的审批程序:(一)县(市)所属的开发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4并签注意见,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地(市)所属的开发企业,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地、市、县所属企业办的开发企业,分别按前两款程序报批;(四)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各部门所属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