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审核报告符合要求的阶段性评审。第四条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工作。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企业的验收,原则上省里委托各市经贸、环保部门组织,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由各市经贸、环保部门负责。各市应当鼓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第二章验收条件第五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的绩效。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2、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5、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有淘汰时限。(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审核报告符合以下要求:1、审核报告章节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报告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同意,也可采用其他清洁生产工具开展审核编制的报告。2、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3、全面分析企业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原因,以及“三废”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4、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对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以及能源成本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能源必须是审核重点;对年取水量15万吨以上的企业,水资源消耗必须是审核重点。5、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6、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必须实事求是。7、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尽量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8、审核报告要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前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9、在本轮审核之前企业已经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审核所提的方案。10、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四)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五)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六)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