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揭阳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序号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行政法规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0日施行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颁布,1995年4月1日施行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98年12月17日施行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02年1月1日施行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04年9月1日施行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揭阳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揭阳市地震局类别:法定行政机关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备注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2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改正,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3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4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国务院颁布,2004年9月1日施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5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国务院颁布,2004年9月1日施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6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罚款国务院颁布,2004年9月1日施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7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国务院颁布,2002年1月1日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8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