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潮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1998年12月17日起施行
国务院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颁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地震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2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3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4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5
有关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6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改正,罚款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7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9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0
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1)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2)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3)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警告、罚款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地震监测标志;
(5)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6)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11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