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有效期间、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六章贷款支用第七章贷款偿还第八章贷款额度管理第九章违约与处置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市场竞争力,满足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以下简称“抵押额度贷款”),是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自然人发放的,以其自有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用于其明确用途的人民币贷款,在不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和可用贷款额度的条件下,借款人可多次申请支用贷款。“最高额抵押”是指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2—“自有住房”是指借款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借款人新购住房、借款人原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住房以及借款人未设定抵押的已有住房。第三条抵押额度贷款项下贷款用于购房、购车、装修住房、购买家庭大宗消费品、旅游、教育等明确用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的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第六条贷款申请人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有按期偿还所有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四、申请人及其财产共有人以其自有住房设定最高额抵押;五、自有住房房龄在15年以内;六、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且符合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条件;七、以未设定抵押的已有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已有住房须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八、以原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他行个人住房贷款,下同)抵押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70%,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除为原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外,未为其他任何债务设定抵押;九、单一客户最多以两套(含)住房作抵押申请抵押额度贷款;—3—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有效期间、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是指建设银行确定的借款人在有效期间内可以申请的贷款限额。该额度是非承诺性额度,须经建设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八条贷款的多次支用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和可用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多次申请支用贷款。第九条贷款额度一、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抵押住房价值×对应的抵押率二、抵押住房价值的确定抵押住房的价值须由建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行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抵押住房价值以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两者较低者为准;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如新购住房交易价格在建设银行对该楼盘项目住房估价合理范围内的,抵押住房价值可以根据新购住房交易价格确定。以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住房价值以评估价值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确定的抵押住房价值两者较低者为准。三、抵押率的确定抵押率根据抵押住房的楼龄、当地房地产价格水平、房地产价格走势、抵押物变现情况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70%。四、以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如经贷款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大于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金额,贷款额度应以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金额为准;如经贷款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小于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4—的,不得转为抵押额度贷款。第十条可用贷款额度“可用贷款额度”是指建设银行核定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的贷款金额。在有效期间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贷款额度根据贷款额度及已使用贷款的情况确定,可用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可用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个人住房贷款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当前合同项下其他未全部清偿的贷款发放金额合计第十一条有效期间与债权确定期间贷款额度有效期间是指借款人可以提出贷款支用申请的时间段。有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起始日起生效,生效后建设银行应至少每隔3年对贷款额度进行重新核定,确定贷款额度是否继续有效以及核定后的贷款额度。重新核定贷款额度时,可维持、调低、暂停或恢复、终止贷款额度。债权确定期间是指抵押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的,以抵押物对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期间,在该时间段内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之内。债权确定期间最长不超过30年。有效期间起始日必须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第十二条除根据约定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原贷款以外,抵押额度贷款项下各笔贷款起始日必须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内。抵押额度贷款项下支用的单笔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确定,单笔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其中用于购买住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装修住房或购买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