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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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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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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1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6-01【生效日期】1999-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1988年6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8年12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做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四条第四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各民族公民、户籍在自治州居住在州外的各民族公民和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在自治州定居的归国藏胞、归国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办法,将下达的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扶持帮助计划生育户脱贫致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财政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和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引导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不脱产计划生育服务员,并由财政预算拨款解决报酬。  第八条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围绕育龄人口的生育、节育、不育依法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女方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4年以后生育的为晚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不得非婚生育,不得早婚早育,不得计划外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再生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少数民族中的职工、城镇居民;  (二)汉族农牧民、菜农;  (三)内地进州正住户籍满5年的汉族职工、居民和汉族农牧民;  (四)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婚后多年不育,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后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三个孩子:  (一)少数民族农牧民;  (二)少数民族职工、居民和菜农中的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三)少数民族职工、居民、菜农和汉族农牧民中,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或双方各有一个孩子的;  (四)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五)散居在高寒、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农牧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育间隔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上;居住在高寒山区的农牧民已婚妇女和28周岁以上生育第一孩的已婚妇女,可以缩短为2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夫妻双方的生育行为,本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一方是少数民族,一方是汉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