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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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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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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3-30【生效日期】2002-03-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第三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第四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第五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省直机关、中央驻甘企业事业单位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30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第八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  第十条第十条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齐全的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及时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土地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土地登记机关或土地权利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土地初始或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兰州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州、市(地区)、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