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文摘要中文摘要集资诈骗犯罪是我国目前多发的高危害性犯罪,严重滋扰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进而引发社会秩序的动荡,严重破坏了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如何规范和有效地对集资诈骗犯罪予以治理和惩处,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集资诈骗罪的疑难问题,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层面加以探讨,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陴益。关键词:集资诈骗;金融管理秩序:治理和惩处;疑难问题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Y20277251㈣川㈣㈣㈣㈣"countrypresentmultiplehigllhazardouscrime,seriousnuisanceofnationalfinancialmanagementorder,enroachontheownershipofpublicorprivateproperty,causingsocialturbulence,,,fromthecriminallawtheoryandjudicialpracticeproblemleveltobeexplored,:fraudcrime;financialmanagementorder;governanceandpunish;difficultproblems绪论绪论集资诈骗犯罪的出现及其惩治是随着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1979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刑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的。由于我国当时尚不存在严格、规范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因此关于金融方面的立法极为匮乏,保护金融秩序方面的刑法规范亦不健全,且当时涉及金融领域的诈骗案件极少出现,即便出现个别金融诈骗案件,也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因此,关于通过立法对金融秩序予以保护的问题,当时的立法者并未给予特别的关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保护金融秩序的立法也随之不断地建立和完善起来。在随后的历史时期,我国始终将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作为处理和打击的重点,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刑事法律性文件。关于处理和打击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问题,最初是以治理机构或单位乱集资的问题提出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国规定:。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主要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首见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②,该《通知》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国办发(1998)【1999),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其后,在《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①中,将非法集资行为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不仅显示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其发案率及其危害性亦呈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