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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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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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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理论界关于一是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尚未形成共识。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多次处罚的情况。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和立法宗旨,但由于其范围的有限性,不足以全面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随着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日益成熟,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完善。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也称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弥合分歧,解决争论。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学者们的理论研究,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及其分析行政处罚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其表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在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未作规定,而只在行政处罚的适用部分作出了认识上比较一致的规定,即在《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管辖和适应”中的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原来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变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罚款处罚”,在实用范围上有很大缩小。但即使如此,在行政法学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在理解上仍然有很大是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一事不再罚”是指个人或者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者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给予处罚。①类似是表述还有“一事不再罚与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二)“一事不再罚”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②这一解释意味着不同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多种行政法律规定的,可以给予不同处罚,而且也不排除违法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三)“一事不再罚”是指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当再实施处罚。也就是说,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构成几种违法名称的,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③(四)“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要求,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④但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行政规范,则可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头处罚。那么,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我国目前仍没有立法解释,法律界对此原则也没有形成一个共识。而按照上述四种观点适用这一原则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第一种表述是将“一事不再罚”绝对化,它在执法实践中无法解决一种行为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又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