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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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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13 文件大小:29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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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宝安区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使用我区教育费附加收入(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教育费附加是指市统筹分配给我区和市按生均标准分配给我区使用的教育专项资金。第三条教育费附加按照区级集中、统筹安排、分级管理,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区集中后按政府确定的比例和方法进行分配使用。第四条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收回”的原则管理使用。第二章资金构成及安排第五条区教育费附加由市统筹分配部分和市按生均标准分配部分构成。第六条全市教育费附加统筹分配部分。根据资金使用要求,由学校申报项目,区教育部门编制计划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第七条市按生均分配部分分为职业教育生均标准分配收入部分和中小学生均标准分配收入部分。职业教育生均标准分配收入部分。用于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项目(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项目,由市扶持职业教育的教育费附加统筹部分安排)不得与中小学统筹分配。中小学生均标准分配收入部分。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30%用于全区性的统一实施项目;70%部分按区直属及街道学校生均分配,实行核定额度、项目申报、统筹管理、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第八条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其分配方案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并商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区教育、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九条教育费附加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商区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并接受财政、审计、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第十条区教育主管部门职责:(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二)受理区属学校或各街道教育管理部门的项目申请,组织对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评估,编制分学校、分项目的教育费附加安排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三)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四)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五)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六)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职责:(一)确定全区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教育费附加收支及结余情况;(二)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和分学校、分项目使用的年度计划;(三)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四)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街道教育管理部门职责:(一)按照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教育费附加额度,根据街道学校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分类计划和分学校、分项目使用计划,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二)跟踪检查街道学校教育费附加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度及落实情况,定期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区教育主管部门。(三)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完工结算资料,组织项目评估验收。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