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3-08-25来源:珠府[2001]22号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县、区、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理善后工作。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六条市、区、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维修所需的经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第十条已列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