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第五条同业存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第六条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第七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第八条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职责(一)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的相关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三)监测、统计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执行情况;(四)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五)根据全行经营情况和监管指标情况,提出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调整建议。第十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根据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并向人民银行备案;(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时间、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要素;(三)同业存单发行信息披露;(四)在发行系统完成同业存单发行操作;(五)销售、投资同业存单;(六)实施发行额度余额管理;(七)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八)定期核对**银行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同业存单。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事后评价工作。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银行首次发行同业存单时按照同业拆借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发行人服务协议》并开立发行人账户。第十三条**银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并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第十四条同业存单发行时需确保**银行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第十五条**银行同业存单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等。第十六条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和回购操作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授信、授权相关要求。第十七条同业存单交易须在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报价操作,交易人员必须经过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交易人员使用本人用户进行相关操作,交易成交后须打印成交单。第十八条同业存单业务后台结算人员必须参加上海清算所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托管结算业务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第十九条同业存单业务应做到前台交易、中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