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两者运用各自的职能,在不同层面打击了腐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如何整合两者的资源让其发挥最大的效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打击是教育的手段,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如何确保打击目的实行,确保应受惩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教育他人,是当前两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两家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的让应受刑事处罚的或党纪、政纪处罚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使反腐败斗争更加深入,让一些特殊社会角色不敢“越雷池半步”。虽然近年来,两家在案件移送机制建设上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两家在案件移送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当前案件移送的特点。一、案件移送少,案件移送数占整个应移送案件数的比率低。据统计,近年来通过协作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相互案件移送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从整体上来讲,案件移送量还是偏少,案件移送数占整个应移送案件数的比率低。如某地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共立案查处近四百件案件,但移送检察机关的只有不到十件;而检察机关近几年立案的近四十件案件,移送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也不多。二、大案移送多,小案移送少。在已经移送的案件中,有影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做到及时移送,及时处理。而也一些小案件,由于影响小,不被广大群众所知,在移送方面做的就不够理想。事实上,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小案占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小案看似小,实际上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密切,处理的不好最能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稳定。三、主动移送的少,被动移送的多。据对某地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移送案件调查了解,在已移送的案件中,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相互主动移送的很少,基本上都是在案件处理中遇到了一定麻烦或一定的阻力时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原因时,才主动移送,寻求检察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遇到检查或什么活动时才被动式的移送。四、移送处理的少,不处理的多。移送的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都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从而形成了处理的少,不处理的多。处理的及时与不及时有具体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的认识因素,也有思想认识的因素。案件的不及时处理,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产生的原因。一是对案件的移送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不少地方都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案件移送的不重视。不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处理过的就不需要另外个部门来处理,产生了以党纪代国法,以国法代党纪的错误观点;二是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案件移送的进程。现在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中有不少工作人员有这样一种认识,即纪检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就能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而不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处反腐案件的最终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