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的农村五保户;
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的重点优抚对象;
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脑中风;
肾功能衰竭;
严重心脏病;
重型肝炎;
艾滋病;
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XX元;
肾功能衰竭,一次性救助XX元;
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办法
经审核符合本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
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则不予救助。
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下列材料:
1、;
2、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开出的;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县财政按不少于省级财政上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配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填写医疗救助对象。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金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指定医院。(1)(2)
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组织实施
农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