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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似企业名称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11/1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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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关于相似企业名称案例分析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应停止使用大中小——评蓝色快车与范文英、傅永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回放  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受让了“蓝色快车”注册商标。长春蓝色快车在西安授权的从事技术服务的合作机构是中铁信息陕西公司。2002年4月11日,傅永强经长春蓝色快车培训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3月,傅永强从中铁信息陕西公司离职。2004年5月,范文英申请注册了个体性质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维修部”);该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2006年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上发布的“蓝色快车”广告记载的维修部总工程师为傅永强。西安办公网的“企业黄页”栏目上登记的维修部的企业信息中将负责人姓名写为“蓝色快车”。长春蓝色快车认为,范文英、傅永强恶意使用其合法使用在先、注册在先的“蓝色快车”商标作为个体企业的字号,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以“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范文英停止使用含有“蓝色快车”字号的企业名称;范文英停止侵害长春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2万元;驳回长春蓝色快车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一、关于本案法律属性的问题  本案的法律属性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权利冲突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争议的情形。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是权利冲突案件中的一种类型,即指这两种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而两者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形。这种权利冲突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意或无意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商标予以使用,引发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商标权的冲突。它的法律属性仍属民事争议,法院可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任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和误解的,均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的原则”之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坚持以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予以审理。  三、关于范文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首先,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