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典当业税收政策典当业税收政策一、营业税、增值税1、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税[1988]87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2、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3、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4、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5、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6、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标准: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二、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23号)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