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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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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iqiuren3210 2019/11/15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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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管理,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借记卡由农商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申请发行,农商行授权辖内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开发行。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功能,不得透支使用。第三条第四条借记卡是人民币银联标准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借记卡是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和查询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第五条借记卡个人卡一卡多户,可同时开设活期账户、定期账户、专有账户等。借记卡单位卡仅可开设活期主账户。第六条农商行业务拓展部负责全辖卡业务拓展。科技部负责本辖范围的银行卡的制作与分发、卡业务的技术支持、卡业务机具管理和库存卡检查。财务管理部负责卡业务账务处理。第二章账户及交易管理1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经营效益、信誉等良好的单位,均可向辖内营业网点申领借记卡及附属卡,无需担保。受理借记卡申请的网点即为借记卡发卡网点,对申领人的资信资料负有审核、保密责任。第八条个人卡账户管理(一)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人民银行储蓄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件。个人卡开户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二)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元人民币,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内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第九条单位卡账户管理(一)单位卡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申领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网点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授权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2(二)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内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费等款项的支付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借记卡个人卡卡内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贷款发放、个人现金存入、转账存入。贷款专户具有一次授信、循环贷款、专款专用的特点。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定向转出和指定商户消费,不可取现。第十一条对批量发卡的客户须采取密码信封方式传递初始密码,并提醒客户领卡后立即更换密码。第十二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账户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第十三条柜面交易管理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等交易,具体操作按《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临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大额交易还须根据《反洗钱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第十四条电子银行交易管理借记卡电子银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设备,下同)、POS终端、转账电话、自助查询终端、3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短信银行等。网点须按各电子银行交易渠道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为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的持卡客户办理开通手续。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在辖内网点、特约单位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可参照转账交易处理,也可根据协议委托辖内网点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网点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第十六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如果持卡人对账户余额或交易明细等提出异议,网点须根据交易记录向持卡人做出回复。第三章挂失、止付、换卡、冻结管理第十七条挂失管理(一)口头挂失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96008)、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二)书面挂失4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直接或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经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内容完整,并与开卡资料一致,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三)密码挂失持卡人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