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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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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odkd 2019/11/1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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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8年9月9日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实施,遏制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见附件一。第四条(编制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五条(安全报监要求)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附具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目录。第六条(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审查和现场检查制度。第七条(编制单位及人员)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编制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八条(方案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附图。第九条(方案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条(方案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一)建设单位项目或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五)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由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