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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六章金融证券法律制度第六章金融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证券法证券法第一节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一、汇票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后或者在指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后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出票11、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2、出票的法律效力、出票的法律效力((11)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收款人即享有票据权利;)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收款人即享有票据权利;((22)出票人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出票人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33)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人。33、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ll))表明表明““汇票汇票””的字样;(的字样;(2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3)确定的金)确定的金额;(额;(4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5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6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77)出票人签章。对于绝对应记载事)出票人签章。对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项,缺一则票据无效。44、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ll))付款日期;(付款日期;(22))付款地;(付款地;(33)出票地。)出票地。(二)背书(二)背书11、背书的、背书的绝对应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事项包括:(ll))背书背书人的签章;(人的签章;(22)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22、背书的、背书的相对应记载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末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书日期如末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33、、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书无效。44、禁止背书、禁止背书((1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正面。((2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背书人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55、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11)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权利的转移;((22)票据权利的证明;)票据权利的证明;((33)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当按照汇票)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当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三)承兑(三)承兑??11、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的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必须提示承兑。其他汇票必须提示承兑。??22、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承兑日期。记载承兑日期。??33、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时,必须记载在汇票的正面。、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时,必须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所作的承兑,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所作的承兑,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44、承兑的法律效力、承兑的法律效力((1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2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