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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jc201601 2019/11/16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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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天纶商业购物卡(以下简称购物卡)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且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第三条购物卡为IC卡,不记名,无密码。第四条发行机构、购买人、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购物卡。第五条发卡机构的资金沉淀管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接受中国工商银行泊头支行资金监管。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1、“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购买购物卡的单位和个人。2、“特约商户”指由发行机构授权并接受购物卡进行交易的商户。3、“不记名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该卡只能用于消费、使用完即止的卡。第二章购卡第七条单位、个人或代理均可向发行机构或发行机构指定的特约商家购买购物卡,一旦购买了购物卡,视同自愿同意并遵守本章程。第八条购买购物卡须支付与购物卡面值等同的金额,并享受一定的优惠。第九条实名登记制度:单位、个人通过天纶商业公司购卡时,需配合做好实名登记工作,对于一次性购卡金额大于1万元(含)以上的需要留存有效证件影印件。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料登记:1、个人购卡登记内容包括:购卡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资料;2、单位购卡登记内容包括:经办人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留存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购卡函等资料;第十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也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第十一条发行机构发行面值:100元、200元、300元、500元、四种面值的不记名购物卡。第三章使用第十二条使用范围:购物卡可以在发行机构及泊头市区有“天纶超市”标识的超市使用。第十三条有效期:不记名购物卡不设有效期第十四条不记名卡不挂失不退换,持卡人的购物卡若因卡损坏无法交易,可凭购物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免费办理更换。第十五条交易凭证:本卡交易时打印的凭证或凭购物卡卡号、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第十八条购物卡可在天纶商业公司客服热线0317-8180156查询卡余额与有效期。当事人权利义务第十九条发行机构的权利:1、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2、发行机构若发现购物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人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发行机构的义务:1、发行机构以书面或通过天纶商业网站等提供购物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2、发行机构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3、发行机构依法对购买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