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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问题总结.doc

上传人:ipod0b 2019/11/16 文件大小: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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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班费问题总结————————————————————————————————作者:————————————————————————————————日期: 1、考勤制度怎么安排?怎么证明员工旷工、迟到、早退?尤其是在离职前的一个月?反案例:1、科技公司主张匡某某2009年11月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但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其提供的考勤记录为电子考勤,没有匡某某的签名,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对科技公司不支付匡某某2009年11月的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刘某某2010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问题。XX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条均不能证明刘某某的工作时间和XX公司已足额支付刘某某该期间工资的事实,故本院按照刘某某的主张认定刘某某7月1日至5日请病假,7月6日至7月13日上班,并认定刘某某该期间的工资为813元,,(813元-)及25%(×25%)。3、关于董某某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工资的问题,深圳市利×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主张董某某在上述期间并未正常上班,并提供考勤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考勤记录未有董某某的签名且董某某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因深圳市利×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就董某某该期间的考勤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深圳市利×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董某某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工资,原审对此认定无误且计算方法及金额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4、××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某2011年3月工资的事项,××公司主张王某某2011年2月即旷工4天,2011年3月1日擅自离职,没有再来公司上班;王某某主张其于2011年3月29日离职,原因为××公司无故扣发2011年2月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均未就王某某的离职时间提供相应证据,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是否出勤进行记录,如劳动者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会做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2011年3月1日即自行离职,也未对王某某做出任何处理,因此无法认定该项事实。原审法院据此采信王某某的主张,认定其实际于2011年3月29日离职,本院认为是适当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某2011年3月1日至3月28日的工资。正案例: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理解?反案例:1、匡某某主张其存在加班,但没有提供其存在加班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加班工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何某某上诉主张加班工资,但其承认没有相关考勤,亦没有提交加班申请单,何某某既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也未提交证明伟××塑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何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伟××塑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须支付何某某加班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正案例:1、被上诉人赢××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了上诉人王某某加班工资。由于双方均确认被上诉人赢××公司发放的营养补贴是晚上加班的特殊补贴,由此可以证明上诉人王某某在职期间确实存在加班事实,故应由被上诉人赢××公司对上诉人王某某的具体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异议案例:关于李×2010年1月13日至4月14日的加班工资,双方均确认倍××公司考勤制度规定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为9点至12点,13点30分至18点,周六上班3小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根据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时制度,对超过每周40小时的部分时间,支付加班工资。故本案中李×周六工作的3小时中,,但根据倍××公司提交的李×考勤记录的打印件,李×的确存在工作日延时工作的情况,但因该考勤记录打印件无原始数据支持,倍××公司不能证明该记录具有不可更改性,李×亦不予认可,该考勤记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但其所提交的发送邮件记录属打印件,未有原始数据支持,依法亦不能采信,故李×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结合李×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本院认为,,故本院对原审所认定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数额比较符合常理该加班工资数额不作变更,予以确认。3、工资条同考勤卡的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员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