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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iqiuren3210 2019/11/16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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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报告.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本监审报告石发改监字〔2018〕1号成本监审项目:被监审单位:城市供水价格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监审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审人员:资培忠李海全2018年11月5日共4页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8日依法对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2015年至2017年的供水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城市供水价格二、成本监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工作规程》;(七)《云南省定价目录》。三、成本监审程序石发改价成监通[2018]01号通知发出后,被监审单位于2018年10月14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位。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资料。实地监审。2018年10月15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告知书,并于2018年10月23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送达了(石发改价本监告〔2018〕01号)成本监审告知书,县自来水厂接到《告知书》后,表示无异议。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四、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位于石林县城龙泉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明,职工人数:62人,主要经营业务:水的生产和销售,注册资本:86594517元,资产:96787542元、负债:5640925元、净利润:1001458元。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2015年~2017年自来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清了企业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六、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说明按照定价成本一般技术规范、财务核算原则等相关规定,我们累计核减了石林县自来水厂不合理成本费用7300086元。具体情况如下:(一)成本核减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按30年计提:2015-2017三年共核减1518773元,年均核减506257元;业务接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核定:2015-2017三年共核减34876元,年均核减11625元;2016年该厂发取暖费4000元,应全部核减,三年平均核减1333元;管理费用应扣除与供水无关的其它管理费,三年共核减3883764元,年均核减1294588元;非主营业务成本不应列入供水成本,2015-2017三年核减1897551元,年均核减632517元;以上1-5项共核减不应列入供水成本的各项费用7300086元,年均核减2433362元。(2)职工薪酬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供水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审核,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2017年我市供水行业的平均工资是81758元/,我县自来水厂2015-2017年的平均工资是67853元/,所以职工薪酬不作增减。七、成本监审结论经审核,石林县自来水厂2015-2017年三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17671952元,(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报告是根据石林县自来水厂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附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科科长:何群监审人员:资培忠李海全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