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权力碰瓷”的犯罪构成分析“公权力碰瓷”的犯罪构成分析12欧华军王亚玲()【摘要】本文认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相关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违规,而后再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取证查处,继而在整个执法行为结束后从中获取利益,此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滥用职权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词】公权力;“碰瓷”;滥用职权罪;行为故意说2008年10月14日,上海市民张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途遇一名男子声称拦出租车十分困难并请求搭乘其车,上车后提出按乘坐出租车的价格给付价钱,到达目的地该男子支付10元钱后,自称是执法大队的几名便衣男子便以非法运营为由对张进行了处理。当晚,孙中界回到住处挥刀砍掉小手指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事件的发生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存在于交通执法部门的“潜规则”被揭露,为谋取私利,以各种不正当方式诱使他人违规进行取证处罚。这一行为被新闻媒介称为“公权力碰瓷”。“碰瓷儿”起源于晚清年间,是八旗家族的衰败子弟一种谋生方式:摆个古董摊子,在讨价还价中故意失手让瓷器落地打破,后迫使买主以高价买一堆碎瓷。破损的瓷器并不值钱,但买主多是花钱了事。新中国成立以来,“碰瓷儿”发展出各种方式,最为普遍的是交通运输领域,犯罪人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制造事故,推卸责任,利用对方急切心理勒索财物。司法实践中多以敲诈勒索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然而,另一特殊领域内的“碰瓷”现象,即“公权力碰瓷”正不断发展,特别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相关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违规,而后再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取证查处,继而从中获取利益。此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下面就此作一分析。一、侵害法益分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1]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持法益侵害说的学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民对公务的公正性的信赖这一国家法益;滥用职权行为的对方的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的内容是公务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务的外观公正性;再次是对公务员侵害人权[2]的防止;最后是国民对公务的公正性的信赖感。职务行为的行使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行使的不正当性必然使公民遭受损失或使其处于不利境地。“公权力碰瓷”正是对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造成了威胁和破坏,执法人员利用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具有的公权利,设置违规“陷阱”,为利益的获取提供取证的便利途径,不仅使执法行为失去正当性基础,使公众丧失对国家权力的信赖感,而且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二、客观构成要件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首先,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权利碰瓷”的主体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如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这里值得深究的是,“公权利碰瓷”的发生大多并非由一人实施,而是单位内部的小集体共同策划实行,那是否意味着,在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主体的情形下,就不应该认定这些人构成犯罪。我们认为,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若从表面看,似乎这一系列行为是“单位实施”,其实不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