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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权属争议案探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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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权属争议案探析论文.doc

上传人:w3332654 2016/1/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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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权属争议案探析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2010年6月18日,宜宾尹家状告五粮液公司,要求其归还“尹长发升”。直到那时,公众才知晓,作为五粮液公司六大核心优势的明代酒窖一直是租赁来的。案件起诉至今已两年有余,却一直未下判决,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使得该案更加复杂,争议双方也各执一词。本文在详细介绍此事件的基础上,从法学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期望能够对该案件的解决提供一点思路。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酒窖权属争议案始末及其反映出的问题。“尹长发升”酒窖从1952年开始至2009年底租赁给五粮液公司及其前身期间,国家经历了“公私合营”、“国家经租私房”、“文化大革命”等事件,酒窖在这些关键历史事件中的产权状态以及酒窖与地上房屋和土地之间的关系,是认定和处理本案的重要切入点。第二部分:酒窖权属争议案的法律问题分析。酒窖的产权归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不但应该从历史的角度来对其分析,而且应该用现代物权法对其进行解读。第一,酒窖的权属一直属于尹家,从来没有变化过。国家经租的是私人房屋,酒窖不属于房屋,从来未纳入经租的范围内,而早在“公私合营”前,酒窖就已经租赁给了五粮液酒厂进行生产经营,其时尹家人也无人从事酒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公私合营”一说。宜宾市政府发布的第454号文件是宜宾市政府在书面上对尹家酒窖所有权的确认,若无相反证据,不得随意撤销;第二,酒窖是物权法上所保护的物,具有单一性、独立性和特定性等特征,有其独立的所有权,不论从价值性、功能性,还是物权转移规则来看,其都独立于地上房屋,酒窖不构成地上房屋的附属物;第三,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行生效主义,虽然尹家没有取得酒窖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但不能否认尹家基于继承取得的酒窖所有权,而尹家事实上收取租金的行为也能从侧面反映酒窖的所有权状态。我国“房地一体”原则使得酒窖与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的冲突,是本案解决的关键之处。第三部分:酒窖权属争议案的解决思路。基于第二部分对案件的分析,相应地提出解决该案的对策。其一,将酒窖确权为尹家所有,确定酒窖的产权归属是本案的首要问题。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笔者希望能够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并把价值巨大的酒窖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之内,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其二,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依法处理,不能偏私枉法,与民争利。其三,由于酒窖已被五粮液公司折价上市,该案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尹家将酒窖折价入股,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确定合理的入股价值。关键词:酒窖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利益平衡2AbstractOnJune18th,2010,theYinswholiveinYiBinsuedWuliangyeGroup,andrequiredittoreturn"YinChangFaSheng"㎡.Untilthen,,,,:Part1:thewholestoryofownershipdisputeofthewinecellarsandtheproblemitreflected."YinChangFaSheng",thecountrywasexperiencing"Public-privatePartnership","thecountryleasedprivatehousesunderoperatingleasearrangements","Cult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