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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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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小枷 2019/11/16 文件大小:1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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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晋劳社厅发[2006]18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现将《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2、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审查表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范围内由国家机构奴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国有资产,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教育,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设置、审批规定办。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年审和评估。第五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堂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工位。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六、应根据办学规摸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第七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职业培训学校,可以租赁现有闲置的校舍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并且租期不少于3年。第八条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赁、更不得借用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厂房、民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第三章办学资格与申请第九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建校。职业培训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允许招生。第十一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一):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