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延川县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0]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延安市委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0]2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县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城落户;(二)优先解决已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农村居民落户问题;(三)选择享受城镇政策待遇的实行城镇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四)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住制度。二、落户条件(一)凡在我县城镇开办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二)凡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居民,可持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三)凡在我县城镇购买合法商品房(包括自建房)的农村居民,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自建房批复证明),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四)凡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可随其落户;(五)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六)农村户口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在城镇落户;(七)未分配承包地的农村居民及其子女持乡镇政府证明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手续。三、扶持政策(一)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镇居住制度;(二)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实行城镇居民制度,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三)对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给予三年过渡期。可根据农民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或继续使用,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自主流转。过渡期内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四)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政府给予每户一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五)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六)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城乡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